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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支出,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文 / 站務7 【台灣法律網】

營利事業之支出,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支出,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進貨成本、製造費用)。如為費用支出,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如為成本支出,則應分攤銷貨成本及期末存貨。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檢驗費百餘萬元,經查該公司係經營進口重型機車買賣,核其檢驗費資料明細,係進口重型機車須先經有關單位辦理引擎、污染、噪音等各項檢測通過後,始能申請牌照。
該局指出,凡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本案甲公司所銷售之重型機車須經檢測後方可申請牌照再行出售,故該機車之相關檢測費用應屬成本支出而非營業費用,該局乃將系爭檢驗費轉正為營業成本,並就調整金額分攤至銷貨成本及期末存貨,調增全年所得額並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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